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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、请问在北京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个子女,但都判给对方了,再婚后的家...
- 2、父亲再婚是北京户口,他身边无亲生子女,我是他亲生儿子,能不能入北京...
- 3、夫妻二婚后名下无子女,国家有啥政策?
- 4、北京市再婚夫妻各有子女,已领取独生子女证,再婚无生育,还可享受独生...
- 5、男女都是北京户口再婚,男方有两子,女方无子女,可以再要孩子吗
请问在北京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个子女,但都判给对方了,再婚后的家...
在北京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个子女,但都判给对方了,再婚后的家庭没有孩子,是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离婚后再婚的,男方有子女的,女方不得享受独生子女的优惠。”因此,离婚后再婚男方有一女女方子女判给对方女方不能享受独生子女。
如果再婚后没有生养小孩,对于你们夫妻而言,该男方孩子是独生子女。再婚后女方子女随前夫,从一定意义上来说,该女方子女与你无关。
规定再婚家庭,夫妻再婚之前生育子女人数之和不超过2位的,可以再婚后,申请生育一位子女,需要事先办理三孩子女准生证,才可以生育。所以,当事人再婚后已经生育一位子女,不能再次生育。
第二十四条规定: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,均随前婚配偶,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,经夫妻双方申请、县级***生育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。
婚后购房为夫妻共同财产,儿子虽然不是婚生子女,但作为子女拥有继承权。
父亲再婚是北京户口,他身边无亲生子女,我是他亲生儿子,能不能入北京...
1、法律分析:不可以的,因为条件不符合北京市户口管理相关政策。
2、法律主观:二婚嫁北京人,孩子的户口随父母一并转入。只要投靠人符合转移的条件,转移之后二婚孩子就可以直接转北京户口。
3、子女投靠父母进京落户的条件如下: 亲生父亲或母亲为北京市户口。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(超生、非婚生除外)。 已随母亲或父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。 符合北京市***生育政策。
4、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:能。如果是非婚生子女,则需要在二婚时嫁(娶)给北京人,那么其子女也是可以随着后爹的户口迁移的,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:被投靠人是北京市非农业户口。被投靠人无子女。
5、可以。根据相关政策显示,北京孩子的落户政策是随父随母都可以,所以,无论是头婚还是再婚,婚生子女均可按上述政策落户。
夫妻二婚后名下无子女,国家有啥政策?
二婚夫妻婚后无子女,老年应该让各自的前子女养老,他她们有养老人的义务。这是国家政策。
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提示你,如果是独生子女实行阶段,如果是没有 特殊原因的话如你所述是不允许生二胎的,不过我现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二孩子政策了,你们是可以生孩子了,祝你幸福。
再婚夫妻,一方未生育过,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,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,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,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计生条例规定的奖励。
法律分析:根据《人口与***生育条例》规定,再婚夫妻,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;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,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,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,可以再生一个孩子。
由社会***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;法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***生育法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。”[1]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自此终止。
北京市再婚夫妻各有子女,已领取独生子女证,再婚无生育,还可享受独生...
1、再婚夫妻中如果有一方没有子女,另一方也没有生育过,那么他们仍然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即使是在再婚的情况下,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,就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相关优惠政策。
2、再婚夫妻,双方各有一个子女,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,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,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。
3、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,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。再婚夫妻,双方各有一个子女,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,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,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。
男女都是北京户口再婚,男方有两子,女方无子女,可以再要孩子吗
1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,如果夫妻双方都身体健康、经济条件允许、家庭环境稳定,而且已有的孩子也能够接受新的兄弟姐妹的话,再婚后是可以考虑生育的。但是,具体情况还需要夫妻双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。
2、法律分析:不可以,据再婚生育,新政策规定,***生育法有规定,再婚夫妻要少于两个孩子才可以再生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***生育法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。
3、男女属于再婚的,有过孩子,再生育的话,是属于二胎的。以下是北京二胎准生证的办理流程,仅供参考;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,须向双方单位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双方单位进行核实后,签署意见,加盖公章。